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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法律适用争议壁垒,确保“罚当其错”

消除法律适用争议壁垒,确保“罚当其错”

——以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为例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适用争议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因公司进项发票不足,找到平时有业务来往的杨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又找到许某某(另案处理),谈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3次以8%的点子费从另一公司购买品名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合计金额42万余元,税额5万余元,价税合计48万余元。唐某某以10%的点子费支付给杨某某4万余元,杨某某以8%的点子费支付给许某某3万余元,杨某某从中获利9699元。后唐某某将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期内全部抵扣。四川省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8月24日移送盐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 盐边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涉案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该院于2023年12月15日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4年1月10日,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依法将案件移送函、不起诉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核实 行政检察部门经深入审查后,明确了杨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杨某某不属于纳税人,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稽查对象,因此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杨某某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管理对象,但在该案中实施了介绍唐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从发票管理的角度,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应由税务机关管辖。

检察机关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某虽然实施了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但是无明确的行政处罚,且依据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涉案公司也补缴了税款,未造成税款流失,故该案应没收违法所得,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就上述争议问题,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检察官达成一致意见: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故应适用该办法第37条规定,依法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没收杨某某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检察意见 2024年4月23日,盐边县检察院向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行政处罚法第28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4年5月13日起对杨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随后向杨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杨某某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目前,杨某某的罚款已缴纳完毕。

【典型意义】

(一)依法履职,消除法律适用争议壁垒。法律适用争议一直是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难点问题。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统筹协调发力,通过内部研讨以及同行政主管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充分听取行政机关意见,积极阐述自身观点,引导行政机关消除法律适用争议壁垒,明确行政主管机关和处罚依据,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严肃税收执法,维护税收秩序。

(二)落实行刑反向衔接,确保“罚当其错”。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精准发力,确保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反向衔接,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不起诉人,即便作出不起诉决定,也不会让其逃脱行政处罚的制裁。既严格遵循有错必罚,又充分考量被不起诉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确保处罚既基于违法事实,又契合其积极纠错表现,真正实现“罚当其错”,实现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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