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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驾驶资格肇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肇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

    案例:李某被马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撞伤,导致左小腿骨折,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经鉴定为玖级伤残。肇事后马某仅支付了医疗费就无赔偿能力,找保险公司(该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马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为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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