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承担80%侵权赔偿责任
 

公交车驾驶员因操作不当急刹车,致车内乘客摔倒受伤,构成十级残疾。近日,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乘客1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一早,原告王某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经高新区玉山路、珠江路路口时,驾驶员在等待交通信号灯转换并起步行驶过程中急刹车,导致原告摔倒受伤,随即送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另查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陈述,自己本来坐在车辆中间的座位上,等红灯的时候站起来向前行走扔垃圾,司机以为是绿灯了就起步行驶,随即发现指示灯还是红灯,便一脚刹停车辆,导致王某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原告在乘坐公交公司车辆过程中受伤,原告可依据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被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安保义务责任人,有义务保证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该公司驾驶员在操纵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注意交通规则、行驶安全等事项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平稳,因被告公司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王某在公交车等待交通信号灯转换时间内起身扔垃圾,其理应知晓车辆停车等待时间短暂、大型车辆在停车及起步时有一定惯性冲力等生活常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安全,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原被告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王某自行承担20%责任,公交公司承担80%责任。

 

【案件分析解读】

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乘坐公交车,公交车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消费者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由于公交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驾驶车辆,致使车辆紧急制动,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损伤,故消费者的损伤与公交司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公交司机是公交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公交车运营期间,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消费者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