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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杭州地区量刑标准(供参考)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杭州地区量刑标准(供参考)

一、概念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画、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引诱的方式,如言语、文字、动作等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是否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限于房屋,还包括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的要求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的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或嫖客提供信息,由他们双方自己去联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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