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银行“借新还旧”之法律风险
 

 作为国内融资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银行资金的安全不仅关乎行业利益,也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对于“借新还旧”之业务操作,切切实实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应当引起足够的警醒与防范。
  银行信贷业务中,所谓“借新还旧”亦即“以贷还贷”,是指借款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情况。目前,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

  一、产生“借新还旧”的原因分析

  1、维系、拓展信贷业务的需要。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经营主体,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为维系固定的借贷客户,吸引拓展新的客户,银行在操作层面上会适度放宽或者部分让度,允许“借新还旧”便是举措之一。

  2、突显业绩的手段。现实中,银行经营资金的核定、员工薪金的领取、奖金的发放都是由经营业绩决定的,因此银行为了保持经营业绩的优良性,常常把“借新还旧”作为消化不良贷款的手段。

  3、部分信贷人员滥权所致。部分银行信贷人员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为追求效益、完成指标和任务,或者照顾人情关系,甚或贪图好处,放低标准,放松把关,为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

  二、“借新还旧”导致的金融风险分析

  虽然“借新还旧”对银行维系信贷关系,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

  1、降低了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一是银行把“借新还旧”作为消化不良贷款的手段,造成信贷资金的虚假循环,严重掩盖了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降低了贷款的安全性。二是“借新还旧”使贷款流动性减弱,必然导致其安全性降低。贷款的流动性与安全性是成正比的,流动性越弱,安全性越低。

  2、放松了贷款审查的警惕性。“借新还旧”的业务操作,因信用额度、担保措施等贷款要素没有发生变化,信贷人员放弃了应有的严谨性,懈怠对借款人的全面审查,致使借款人良莠不齐,置贷款资金于危险境地。

  3、增加了经济犯罪的可能性。一方面大大增加了金融犯罪的概率。“借新还旧”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非法使用、占有银行资金,大肆利用虚假的贷款资料,提供虚假的担保,进行骗取银行资金或者贷款诈骗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则增大了银行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借款人为达贷款之目的,不惜拉拢腐蚀信贷人员,一些人员便放弃了职业操守,涉足违法发放贷款或者商业贿赂犯罪。

  三、防范对策

  1、银行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制度,规范贷款操作。银行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强化贷前、贷中、贷后的调查、审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2、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银行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提升其思想认识,切实“看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

  3、加大警银协作力度,有效震慑犯罪。“三个延伸”是公安机关着眼大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有效途径。以强化公安经侦部门与银行协作联动为要旨的“警银协作联动室”,是打击金融领域犯罪,进行法制宣传的有效阵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协作机制,加强与银行间的互联互动,互通有无,强化优势互补,一方面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犯罪,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有针对性的协助银行提高其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作为国内融资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银行资金的安全不仅关乎行业利益,也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对于“借新还旧”之业务操作,切切实实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应当引起足够的警醒与防范。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