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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件的特点和法律防范
 

     公司、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并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种经验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
  近年来,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职务经济犯罪频繁发生,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职务侵占案件。占到了职务经济案件的七八成,这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的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的诱惑而存在侥幸心理,进而不顾一切地铤而走险。应该说,我们每个公司、企业都有必要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并不断提高每个员工的法律意识。对于公司、企业以及其员工来说,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的了解,可以有效的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侵犯。

  近年来,职务侵占始终处于高发状态,尤其近年来,我市江干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共受理的职务侵占案件占总受理案件的12%,涉案金额达到400万余元,对一些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遏制此类案件已刻不容缓。

  一、在实践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案例

  (一)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例如: 2011年11月30日,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将20万元资金打入该公司萧山分厂张XX(男,34岁左右,安徽人)农行账号(6228480321839759719),用于发放萧山分厂员工工资。后张XX取出该款后逃匿。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如:2012年11月12日,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某利用自己发送货物及仓库保管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55件羽绒衣占为己有,涉案金额15000余元。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又如:2011年侦办的犯罪嫌疑人林XX在杭州XX商标印织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就是因为与公司存在薪资纠纷,其于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31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转账授权委托书及收款委托书,并以其婆婆蒋XX名义开设私人账户,将客户单位广东东莞XX针织有限公司的69653元货款转进蒋的个人账户之中,进行私自截留占为己有,通过以毒攻毒的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犯罪。

  二、职务侵占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的“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既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者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自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防范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的对策

  职务侵占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公司、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公司、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并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种经验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针对上述原因,公司、企业在防范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把用人关。在用人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必须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经手财务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回访,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档案。

  (二)加强对公司、企业员工的教育。把员工素质教育当成一门工作、一项任务来抓。针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风气,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制观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执业道德观念,全面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三)完善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使公司、企业的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杜绝个别领导以言代策的现象。同事开设举报信箱,让公司、企业的员工参与监督,让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在无形中收到束缚,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程度,防范于未然。

  (四)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司、企业要紧紧围绕财务管理,货物流转、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流通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杜绝以现金方式结算大笔款项,注意票款流向的一致性,及时核查应收应付款,堵塞诱发犯罪的漏洞,使一些心怀不轨之徒知难而退,在心里造成“伸手必被捉”的压力,从而不敢轻举妄动。 

  (五)严控企业管理的同时,切实关注员工利益,合情合理的支付员工的报酬,真正做到“按劳取酬”,让员工觉得自己在这个岗位上不仅是企业的信任,也是改善自己生活环境的重要途径。

  (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决策者,要充分认识法律对自己企业利益的保护、保障作用,事前用“法”论证可行性,事中用“法”规范行为,事后用“法”保障权利。应加强学法、懂法、用法,增强防范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能力。一旦发现员工有职务侵占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严肃的查处,对情节轻微的要根据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有利时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查处,杀一儆百,防止其不法行为的延续的蔓延,有效维护公司、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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