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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兄弟去帮忙 心生“歹意”盗窃被判刑
 

    带着兄弟五人去帮忙,事后结果触法了,被判刑了。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杨某、潘某成、潘某杰、潘某书、杨某川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秋末,杨某谈了一女朋友,正逢茶子采摘之季,杨某便叫上了几个贵州兄弟,一起到女朋友家中帮忙。在此过程中,杨某等5人发现位于泰宁县大龙乡官江村“金湖一号桥”附近一山上有变压器。被告人杨某、潘某成、潘某杰、潘某书、杨某川经商议,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银白色面包车(由潘中杰驾驶),到泰宁县大龙乡官江村山上盗窃变压器内铜芯线。当晚8—9时许到达目的地后,由杨某川、潘某书、潘某成、王某四人携带撬棍、扳手等作案工具,到变压器所在的山上实施盗窃,杨某、潘某杰二人在车上负责望风、接应。盗窃得手后,杨某等人将盗窃所得装上面包车,连夜离开泰宁前往三明市区。次日下午,王某将盗窃所得的270公斤铜芯线出售,并将出售所得赃款人民币16045元平分,杨某、潘某成、潘某杰、潘某书、杨某川各分得2668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潘某成、潘某杰、潘某书、杨某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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