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
 

故意伤害罪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2.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现已失效。根据该决定,犯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3.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本条作了修改,在第一款中增加了“管制”刑,将第二款中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将“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修改,主要是将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予以明确和严格限制,以控制故意伤害罪的死刑适用。

三、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损害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如果不是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而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人身自由的,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本款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定罪处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定罪处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定罪处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罪处刑等等。需要指出的是,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本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军人在战时逃避执行军事义务而自伤身体的,构成战时自伤罪。

四、相关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2021年3月版 第593页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