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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领导跑腿收礼,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案情简介
王某系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2020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明知时任某局领导刘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帮助刘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0万元;2022年至2023年间,王某明知其收取的430万元为受贿款,为掩饰、隐瞒钱款来源和性质,采用通过他人账户转账等方式将其中250万元用于为刘某结算房租和装修款。王某于2023年9月23日被监察机关带回谈话。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以案说法
在案证据显示,马某所在的公司为刘某管理服务对象,刘某明知马某、李某在业务上可以合作而介绍二人相识,后马某基于刘某的个人职权和影响力而与李某公司合作,刘某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职务、职权为李某谋取利益,此后李某给予刘某钱款,本质上为权钱交易,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王某明知李某有求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刘某,李某给刘某的钱款为刘某职权的对价,仍帮助刘某接收钱款,其与刘某共同构成受贿罪,均应予惩处。
以案讲理
“蝇贪蚁腐,其害如虎”。刑法虽然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需要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企老板、商人等非公职人员不存在构成前述犯罪的空间与可能,如果其实施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则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同样需面临刑罚的惩处。
因此,法纪红线不可碰,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在思想上都应深化法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避免陷入贪腐泥潭。切记,拒做贪腐“白手套”,勿成受贿“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