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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最高院指导意见;浙江地方细则的解读
01最高院对醉驾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针对危险驾驶罪(即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指导意见的第3项特别指出,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将不予定罪处罚;而若犯罪情节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程度,则可免予刑事处罚。这是自醉驾被列为刑事犯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提出醉驾可以不予定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从而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空间。即使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若其情节显著轻微,仍有可能避免刑事责任。
02浙江省醉驾规定细则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醉酒驾驶汽车在以下情形下,不得适用缓刑:
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无有效汽车驾驶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情况除外);
明知汽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已报废,仍驾驶无牌汽车,或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被查处时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的;
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逃跑的;
曾因酒后驾驶被追究,三年内再次酒驾或五年内再次醉驾的。
若醉酒驾驶汽车的情况未涉及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犯罪嫌疑人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那么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于酒精含量低于170mg/100ml的驾驶者,若同样没有上述从重情节,并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那么可以给予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当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存在上述8种从重情节,同时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其情节显著轻微,无需移送审查起诉。
03醉驾法律后果总结
对于醉驾行为,一旦被发现并受到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此提醒广大驾驶者,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果不幸酒后驾车并遇到交警查酒驾,务必谨慎应对,切莫出现上述所列的八种“从重情节”。否则,可能面临拘役等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