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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1、数据来源:根据201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适用的数据)

2015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37元

2015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117元


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

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661元

2015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5元

2015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08元


  2、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3、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5、湖州地区赔偿标准提高一倍: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在湖州地区已经不区分农民和居民身份,一律按居民赔偿,意味直接从原来农民死亡只有422500元,变成87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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