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律师:13777805857

律师二维码

联系律师

    手 机:13777805857

    微 信:13777805857

    律 所: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申花路33号汉之昀商业中心1幢1610-1611室

     

     

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

        《刑法》第73条规定,判决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2个月。而判决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