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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以购物为名窃取他人财物获刑一年二个月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洪某的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洪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袁州区胡某经营的“烟酒商行”店,谎称对面工地需要购买香烟等物品,在胡某按要求准备好5条硬中华、1条软中华香烟、4瓶红牛及2箱矿泉水等物品后,被告人洪某将上述物品搬至摩托车,并让胡某一起送货到工地进行结账,在胡某转身关店门时,被告人洪某趁机驾驶摩托车携带上述物品逃离。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533元。

  2021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洪某驾驶电动车来到袁州区被害人邹某经营的“香香果园店”,谎称对面工地需要购买水果、香烟等物品,邹某按照要求将水果、香烟等物品放置在自己的小车上准备送货。尔后,被告人洪某谎称需要发票,在邹某回到店内填写发票之际,被告人洪某将2条和天下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3斤车厘子、2桶花生糖及2包卤水花生搬至其电动车,并迅速驾车逃离。当日下午,被告人洪某将上述物品卖给颜某,获得赃款2840元。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290元。

  2021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洪某驾驶电动车来到袁州区被害人邹得华某经营的烟酒店,谎称附近工地需要购买烟酒等物品,被害人吴某按照要求准备好1条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8包金圣牌香烟、4瓶老村长酒、2瓶郎酒、4包槟榔及矿泉水,被告人洪某将上述物品搬至其电动车上,并让吴某一起送货去工地结账。途中,被告人洪某将矿泉水搬到吴某车上,并示意吴某先行,后借机携带剩余物品逃离。当日上午,被告人洪某将上述香烟及白酒卖给颜某,获得赃款1540元。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除矿泉水外)价值人民币1869元。

  综上,被告人洪某盗窃三次,金额共计7692元。被告人洪某于2021年1月20日晚23时许被抓获到案,民警从洪某的住处搜查出被盗车厘子、2桶花生糖、2包卤水花生,从收赃者颜卫处追缴1条硬中华、1条软中华、8包金圣牌青花瓷香烟、2瓶郎酒、2条和天下、2条软中华,并将上述物品发还给各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洪某曾于2007年7月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1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趁人不备,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被告人洪某屡教不改,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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