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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勿侥幸 肇事逃逸终获刑

金樽清酒斗十千,安全驾驶值万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现实中总有人心存侥幸,将法律与生命置于酒杯之下,最终害人害己。未投保交强险、逃离现场、隐瞒实情……近日,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25年11月的一天,王某与朋友相约聚餐,期间大家推杯换盏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时已是第二日凌晨,王某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但仍心存侥幸,驾驶一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车辆突然失控,撞向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步行的被害人顾某某。事故发生后,王某并未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伤员,反而在惊慌中驾车逃离现场。路过群众发现了受伤的顾某某,立即拨打110和120,民警与救护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并对顾某某开展救治。

驾车逃离的王某某惊魂未定,他既害怕承担责任,又迫切想知道现场情况。情急之下,他便骑上电动车返回事故现场,想借机打听现场情况。当交警询问到他时,王某不假思索地回答道:“我刚到,不知情”。返回家中后,王某察觉事态严重,想回山东老家避避风头。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没下高速公路,就被交警查获。

王某懊悔不已,然而一切为时已晚,被害人顾某某经抢救无效已于当日死亡。

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6年1月8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日前,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承办案件检察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条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网,提醒:春节期间,安全勿忘;生命无价,酒后拒驾;遇事担责,莫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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