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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请注意:没拿一分钱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近年来,伴随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互联网大厂内部腐败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的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为了追求所谓销量数据,通过第三方公司在本公司平台上实施虚假交易并领取公司补贴,误认为只要自己不分钱就不构成犯罪,最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受到刑事法律的严厉惩处。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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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了刷单冲量,利用其在某公司电商部任职期间拥有的职务便利,通过同案犯张某等人控制第三方公司在本公司平台上实施虚假交易,骗取公司补贴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李某本人并未从中获利。案发后,李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李某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剩余钱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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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即单位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该“占为己有”,并非仅指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让第三人非法占有,核心在于排除单位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某公司电商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张某等人控制第三方公司在本公司平台上实施虚假交易,骗取公司补贴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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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讲理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廉洁有序的内部治理。在此,提示广大民营企业工作人员:
首先,权力不分公私,廉洁乃从业之本。反腐绝非只针对国企,也绝非对民营企业尺度更松、要求更宽,而是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因此,必须将每一个岗位视为信任的托付,将每一份职责当作权力的边界,心存敬畏、行有所止,方能筑牢廉洁从业之本。
其次,纪法不可漠视,侥幸乃祸端之始。要增强纪法意识,加强法律学习,正确认识到即使本人没有实际获利,只要造成单位财产损失,同样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将自己推向深渊,唯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最后,业绩当求正途,敬业须守好底线。追求业绩不能突破法律边界,爱岗敬业不能牺牲职业操守,每一位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都应当以合规合法的方式创造价值,守护企业利益和企业公信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与社会风气,以实干和廉洁书写无愧于时代的职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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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